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第壹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壹、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具有昆明市行政區域戶籍,在雲南省其他城市就業並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購買自住住房,可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是產權人或* * *某人。
(4)借款人及借款人在省內其他城市的繳存地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已購住房套數符合我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認定標準。
(六)符合我市實施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壹、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借款人和借款人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合並計算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三、異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三章申請材料
壹.個人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繳存地中心出具的《雲南省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附件壹)及最近6個月的繳存明細(簽字)。
(二)借款人配偶和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附件二)(簽字)。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驗原件,並附復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的結婚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離異或喪偶者還須出具未再婚證明)(有效期1個月),單身者須提供未婚證明(有效期1個月),驗原件,領復印件。
(五)還款存折(卡),驗原件,驗復印件。
二、購買信息
與我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要提交的購房資料壹致。
第三,其他
在本市戶籍所在地申請並完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職工和貸款相關人員,不能申請公積金還款月扣款業務;存款賬戶余額只能用於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異地貸款本息,支取時實行先還款後支取的原則,每年支取壹次。
第四章貸款程序
壹、個人申請
借款人憑個人資料和購房資料向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管理部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
第二,中央審計
分中心、管理部對借款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向存款中心核實存款證明的真實性,在系統中錄入借款人的相關信息,符合貸款條件後進行貸款審核。
三。貸款發放
按照昆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流程辦理。
第五章貸款償還和貸後管理
壹、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六個月(含)以上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宣布貸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二是借款人貸款連續逾期三個月或累計逾期六個月(含)以上,管理中心可請求繳存中心幫助,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從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劃到期金額。
三、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取貸款的,管理中心經核實後,應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及時通知繳存中心,並保留依法查處的權利。
四、管理中心應發布異地貸款信息,定期向存管中心安全反饋。
第六章附則
壹、本細則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細則由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