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公司債券(EB)是成熟市場中長期存在的固定收益證券。它賦予債券投資者在壹定期限內,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s,簡稱CB)是公司債券的壹種,它賦予持有人在發行債券後的壹定期限內,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選擇是否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或另壹家公司的股份的權利。
第二,相同點:
1,同面值。都是100元壹個。
2.術語是相同的。都是最短壹年,最長六年。
3.發行利率低。壹般來說,發行利率會明顯低於普通企業債券的利率或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
4.轉換周期和轉換比率都已指定。
5.贖回和轉售條款都可以商定。即當轉股價格高於或低於目標股票壹定幅度時,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可轉債在實際操作中是否約定,要看未來募集和發行的具體條款,在之前的可轉債中已經約定。
第三,差異
1,發行人和債務人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股東;可轉債本身就是上市公司。
2.發債的目的不壹樣。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特殊,通常不是特定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針對特定投資項目發行可轉換債券。
3.交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自己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債會增加發行人總股本,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轉股不會導致目標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影響攤薄收益。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時,應當以其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股份作為抵押。此外,發行人還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壹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除外。
6.轉換價格以不同的方式確定。每股交換的可轉債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均價的90%;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均價。
7.轉換成股票的期限不壹樣。可交換公司債只能在發行結束12個月後換成待交換的股票,不清楚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的股票交換;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發行結束後六個月轉換為公司股票。在現實中,可轉債是百慕大式的可轉債,即發行6個月後的任何壹個交易日都可以轉換成股票。
8.轉股價格的向下修正是不同的。沒有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