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偵局管轄的案件範圍:
1)只能由經偵局辦理的案件27種,主要涉及復雜案件,如證券犯罪、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涉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等特殊身份人員的犯罪;
2)600萬元以上的三類案件:合同詐騙、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主要根據案件大小劃分;
(三)市級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跨境、跨國犯罪案件;
2.分局經偵部門管轄的案件範圍:
1)除27件只能由經偵支隊辦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2)600萬元以下的三類案件: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挪用資金。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區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5)外國人犯罪。
3.派出所管轄的案件範圍:
持有、使用假幣案;妨礙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詐騙;非法制造和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持有偽造的發票;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非法經營案;職務侵占罪案(主體限於普通工作人員,涉案金額30萬元以下)。
對於不屬於派出所管轄的案件,報案人可以向相關經偵部門報案。
擴展數據:
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的工作內容:
1.查辦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假幣兌換貨幣等壹些經濟案件;
2.查處壹些金融犯罪,如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
3.查辦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
4、對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低價入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5.查處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證券、股票、公司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經濟犯罪;
6.調查其他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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