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開發商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擴展資料預告登記其屬性自本質而言其為《物權法》通過法定形式賦予了債權請求權以類似物權之效力。在預售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業務中所涉兩種登記類型為針對商品房物權的預告登記和針對抵押權的預告登記業務。此兩種業務類型在實務中往往需壹並申請,登記機構壹並予以受理。然而貸款銀行仍需註意提醒借款人即商品房買受人要求開發商配合其辦理預告登記。
加之各地登記機構登記系統不壹,因軟件設置而導致的業務受理模式亦各有不同,銀行可事先咨詢當地登記機構針對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業務的受理模式,倘若無需壹並申請,應在與買受人簽訂借款合同中加入買受人辦理預告登記之義務。因買受人其作為預告登記之權利人,在與作為出買方的開發商存在約定情形下便可申請預告登記。
同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亦規定了其可單方申請之情形,其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故而,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貸款合同時應詢問買受人是否與開發商存在辦理預告登記之約定,然而鑒於實務中多采格式範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買受人亦無此約定意識,銀行便應征詢買受人與開發商達成***同申請預告登記之補充協議的可能。
在兩種預告登記壹並申請受理的模式下,此種要求並無過分加重義務之嫌,縱使存在兩種預告登記非壹並申請的情形,那麽要求申請預告登記實則有保護買受人將來順利獲取產權之效,其對於買受人和銀行皆為有利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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