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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壹、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四、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五、前海設立企業境外貸款;

六、境外機構購買不良資產包;

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中外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營模式為境外公司在境內收購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東以註入投資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額包括資本金和投註差,境內子公司在經營範圍內利用資本金和投註差對境內項目進行投資。

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優勢是投資額較大,可以達到註冊資本的4-6倍,投資範圍廣。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優勢審批權限集中在地方層面,存在溝通的空間和余地。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優勢是可以先向融資方進行股權投資,再向其進行1年以上的債權融資或購買融資方的可轉股債權,對於希望以股加債的方式進行融資的項目較為便利。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優勢是在國內禁止企業間相互貸款的環境下,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是除了銀行貸款和委托貸款之外,唯壹可以定期收取利息而不受到制裁的方式。

前海設立企業境外貸款優勢是實際執行審批層級較低,是較為直接而方便的壹種從事跨境業務的方式。

境外機構購買不良資產包優勢是突破了外匯管制的障礙,可直接將境外資金用於購買不良資產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優勢是對於有意投資中國內地A股市場的境外機構來說,是壹種較為便捷的方式,近期又放開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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