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怎麽申請
1、申請人持戶口薄、身份證、婚姻證明、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資料到街道辦事處進行下年度經濟適用房預登記;
2、上年度已預登記的申請人持戶口薄、身份證、婚姻證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資料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購經濟適用房申請,並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3、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居住地進行為期15天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並鑒章後,轉報高新區規劃建設局;
4、區規劃建設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並鑒章,返回街道辦事處;
5、申請人到街道辦事處領取已通過復審的《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表》,並持上述材料到市房管局住房委員會室申領《準購資格認定單》。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壹式三份);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