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原告:廣東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
被告:大連碧海船務公司。
1993年4月5日,廣東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英德五礦公司)與山東煙臺開發區石化經貿總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公司)訂立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合同約定,英德五礦公司向煙臺公司采購水泥65,438+00,500噸,單價為每噸432元,用於黃埔港靠泊木板的交付;交貨地點和方式為山東嵐山港碼頭,貨到後根據理貨單交付貨款。卸貨時間是根據船舶到達目的港後港務局的相關依據計算的,七天內卸貨完畢。逾期的話,每天收取滯期費25000元。但船舶造成的責任和自然災害造成的責任除外。1993年4月8日,煙臺公司通過傳真與大連碧海船務公司(以下簡稱碧海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煙臺公司租用碧海1號從嵐山港裝載10500噸水泥運往黃埔港。裝貨時間為144小時,卸貨時間為168小時。這兩個端口壹起使用。裝卸時間應自船舶到達港口錨地時起扣除至卸完最後壹堆場貨物時止。滯期費為每天25000元,不足壹天按小時計算。“碧海壹號”於4月6日1993到達嵐山港錨地16: 25,4月20日8: 00開始裝貨,4月30日3: 00裝貨完畢。5月4日20: 00到達黃埔港錨地,5月30日20: 00開始卸貨,6月2日15卸貨完畢。4月9日,1993,煙臺公司給英德五礦公司陳以正、張發傳真,內容為:1。卸貨時間根據船到達目的港計算。根據港務局相關依據,卸貨時間為* * *七天,逾期壹天按25000元收取,不足壹天按小時收取。2.船到達目的港已經五天了,買方必須及時向船東支付滯期費。如果不能及時支付,船東有權扣留貨物進行拍賣,以維護船東的利益。以上兩條是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如果英德五礦公司同意,就把它們封存,寄回去確認。4月20日,張在傳真上簽字“同意執行上述兩個補充意見”,但未加蓋公章,即傳真回煙臺公司。
1993 10年5月,碧海公司以煙臺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查封“碧海1號”卸載的2500噸水泥,要求被申請人煙臺公司提供50萬元的擔保,並表示將對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所需的相關材料不足,碧海公司在說明要求後仍提出了上述訴前保全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於5月24日作出裁定,準許碧海公司的申請。31日,碧海公司提出補充申請,將封存貨物數量增加至3000噸,擔保金額為90萬元。同日,廣州海事法院裁定同意碧海公司的補充申請,扣押黃埔港倉庫“碧海壹號”卸下的3000噸水泥。煙臺公司未能在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碧海公司向法院申請拍賣貨物。拍賣價格為965,438+00,000元,扣除拍賣費用47,543元後,剩余862,457元存入廣州海事法院賬戶。7月3日,廣州海事法院解除對貨物的扣押。6月6日,碧海公司起訴煙臺公司。經查,確認“碧海1號”在兩港之間存在39天3小時18分鐘的滯期費,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臺公司向碧海公司支付滯期費954167元及其193至實際支付日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1993 10 10月26日,英德五礦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稱我公司向煙臺公司購買水泥,付清全部貨款,取得貨物所有權。碧海公司因與煙臺公司發生滯期費糾紛,侵犯我公司合法權益,向法院申請查封屬於我公司的貨物。請求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賠償3020噸貨物貨款及利息、貨物卸載費、倉庫租金、裝卸及港口費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等。
交付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英德五礦公司與煙臺公司的訂貨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故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至嵐山港的英德五礦公司。碧海航運公司申請查封英德五礦公司全部貨物。煙臺公司給英德五礦公司發傳真時,“碧海壹號”正在嵐山港等待裝貨,但沒有到達目的港。傳真的某些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更重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沒有在傳真上蓋章確認。簽署傳真的張是訂貨合同的簽字人,但他個人無權修改或變更合同。張簽署煙臺公司提出的訂貨合同補充條款的行為,未經英德五礦公司確認,對英德五礦公司不具有約束力。英德五礦公司與碧海公司之間不存在租船關系,沒有義務直接向碧海公司支付滯期費。碧海公司向煙臺公司主張滯期費,應當保全的是債務人煙臺公司的全部財產。但其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英德五礦公司全部水泥的行為屬於適用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法院拍賣的貨物價格應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英德五礦公司要求按合同價格賠償並主張利潤損失,不予支持。卸貨、倉儲、裝卸和港口費用是英德五礦公司購買必須支付的費用,而不是碧海公司申請保全而產生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要求賠償這些費用的請求也不予支持。因拍賣貨物產生的費用由碧海公司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廣州海事法院於2014年8月1994日作出如下判決:
1.碧海公司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款利息損失965,438+00,000元,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65,438+0993起至實際付款日止計算。
二、法院保全的862457元貨款返還英德五礦公司。
三、拍賣物品費用47543元由碧海公司負擔。這筆費用已經提前從拍賣價款中扣除,碧海公司應向英德五礦公司支付這筆費用。
壹審案件受理費22068元,英德五礦公司承擔6700元,碧海公司承擔15368元。
碧海公司、英德五礦公司均不服壹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碧海公司上訴稱,我方“碧海壹號”作為托運人從嵐山港運輸10500噸水泥至黃埔港,在履行過程中存在39天3小時18分鐘的滯期費,但煙臺公司未支付滯期費。故請求廣州海事法院判令煙臺公司支付滯期費及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廣州海事法院作出查封令,拍賣3000噸水泥。公司申請保全並無錯誤,壹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或改判。
英德五礦公司上訴稱,壹審認定碧海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我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但是,將拍賣的水泥價格作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是沒有依據的,應該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核定價或者市場價格來計算。公司實際損失包括付款損失1304640元及利息,可利用利潤損失41072元,雜項費用損失179388元。上述實際損失沒有計入壹審,顯然沒有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平原則,碧海公司應對其錯誤申請造成的壹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賠償我司上述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碧海公司以煙臺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英德五礦公司與煙臺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煙臺公司與英德五礦公司簽訂的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因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英德五礦公司未蓋章,不予確認。碧海公司與煙臺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明確約定由煙臺公司負責滯期費。因此,碧海公司應當申請保全煙臺公司的全部財產。英德五礦公司與煙臺公司訂立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故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至嵐山港的英德五礦公司。碧海公司申請查封黃埔港倉庫“碧海壹號”卸下的水泥,該水泥屬於英德五礦公司所有。屬於保全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英德五礦公司訴請保護其因訴前財產保全而遭受的財產損失,理由充分,應予支持。但法院主張的3020噸水泥損失中的20噸水泥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可。碧海公司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3000噸水泥貨款,按合同約定,每噸432元,***1296000元。裝卸費、港口費和其他雜費是購買時必須支付的費用,不是申請保全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以理由不充分為由主張損失,拒絕接受。英德五礦公司主張其可利用利潤為41070元,有理有據,應予支持。其他損失因依據不足,不予確認。碧海公司主張其申請保全並無錯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原審將拍賣商品的價格作為市場價格,並以此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1994 12:
壹、維持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三項;
2.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壹審判決變更為: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利息損失654.38元+0.296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貨物封存之日起至貨款支付之日止);
3.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款433543元;
4.碧海公司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利潤465,438+0072元及其利息(自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撤銷廣州海事法院關於訴訟費負擔的判決。本案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2068元,由碧海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