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詐騙罪的客體是指受國家刑法保護並被本罪侵犯的社會關系。就詐騙罪的客體而言,詐騙罪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從這個角度看,金融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因此,在“七·九”刑法侵犯財產罪壹章中規定了詐騙罪。但是,金融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是單壹客體,而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而且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壞了國家市場經濟秩序。因此,“97”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壹章中規定了金融詐騙罪。
2.金融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金融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即金融詐騙的方法、形式和危害後果。金融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以集資、貸款、票據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保險理賠、證券交易、支付等方式,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3.金融詐騙罪的主體有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因此,金融詐騙罪的主體既有壹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其中,以集資、貸款、票據結算、金融憑證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證券交易和支付等形式進行交易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保險理賠形式詐騙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單位犯罪負責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的,也視為共犯。
4.金融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詐騙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必須具有非法改變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財務欺詐的類型有哪些?
1,集資詐騙
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詐騙手段實施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貸款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大量貸款的行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即使單位以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現實中,個人往往會利用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成為壹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通過虛報註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註冊後,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3.金融票據詐騙罪
是指利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大量的行為。
4.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證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證的條款無條件承兌而出具的承諾。信用證是買方開戶銀行為保證在交易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付款而向賣方開戶銀行出具的證明。在開具信用證前,買方應先將貨款提交給開戶銀行,並另設賬戶保管。賣家收到開戶銀行的通知後,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動向買家發貨,並當場向銀行收取貨款。信用證結算是壹種普遍適用於國際貿易支付的結算方式,但在便利性和應用上與其他結算方式相似,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結算支付方式的出現。因此,我國於1989年4月1日廢止了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客觀方面,信用證詐騙罪表現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證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5.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利用信用卡,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壹種專用載體卡,用於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數額較大。
6.證券詐騙罪
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證券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國庫券、國家銀行金融債券以外的其他國家有價證券,騙取大量財物。這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換取現金、償還債務、取得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7.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律法規,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三,財務欺詐的立案標準
數額在公安機關偵查金融詐騙犯罪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有具體數額是確定是否作為詐騙罪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於1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追訴標準的規定》),基本對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數額”的犯罪作出了具體規定。只有達到這個數額,才能對刑事犯罪進行立案、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達不到關於追訴標準規定中的數額,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壹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1,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票據詐騙(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實施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5.信用證詐騙(刑法第195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信用證欺詐,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
(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4)通過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欺詐活動。
6.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7.證券詐騙(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8.保險詐騙(刑法第198條)
保險欺詐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從事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以上是《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全部內容,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壹個犯罪種類。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了解該罪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