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壹般的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於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多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壹層面紗,是行為人為達到騙財的目的,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起來的,撕開虛偽的面紗,什麽也沒有。
借款的原因和數額。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為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壹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
借款的誠信度。壹般來講,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貸款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為嚴重的困難B,博取貸款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或事實為借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為,或以高利息為誘惑,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