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是貸款方,貸款人是債權人,他只能向借款人與擔保人追償欠款,借款人不還,貸款人會起訴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沒有財產可執行,那麽貸款人會向擔保人追償借款,即借款人與擔保人都有責任,擔保人在借款人無能力償還時有還款責任。
壹、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含義: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標準如下:
1、 擔保存兩個合同關系:壹是: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2、 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關系
3、 擔保合同是對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擔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 從合同從屬於主合同.
4、先有簽名後有合同正文的法律風險對三方來說都很大,建議不要這樣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