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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活動,提高城市的核心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環境優化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珠海城市發展的核心戰略,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體現科技創新的基本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技項目等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協調機構,統籌協調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實施、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重大事項。第六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財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和促進科技創新工作。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對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區級政府進行考核。第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執行科技創新法律、法規的情況。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本級政府執行科技創新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其他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科技創新精神,培育科技創新意識,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第二章 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保護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準備金制度。市、區政府對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給予財政補貼,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究開發投入。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設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通過事前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鼓勵、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集中優勢資源對***性技術和關鍵技術進行聯合攻關。

鼓勵高等學校和國家級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研發機構或者實驗室。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按照科技創新平臺為企業實際提供的科技服務質量和數量給予補助。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投資興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高等學校設立大學科技園區,支持大學科技園區成為創新創業基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第十五條 財政資金設立或者資助建設的科技創新平臺應當建立科技資源***享機制。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自建研發機構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促進科技資源有效利用。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對經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予以資金、政府項目承擔、人才引進、投融資等方面扶持。第十七條 本市財政資金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

本市財政資金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成果壹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發團隊可以自主實施成果轉化。

單位與個人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八條 鼓勵和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條 本市財政資金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應當確定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技術轉移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識別、收集和評估本單位的技術成果,並加以管理和保護;

(二)技術推廣和技術授權;

(三)探索創新技術轉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術轉移政策和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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