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糾紛壹般去哪裏起訴?
如果是借款糾紛起訴,壹般是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以銀行轉賬方式借款的,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轉賬證明的,可以認定銀行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另外,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收款或借款合同中對管轄有約定的,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且不違反分級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從其約定確定管轄。對合同簽訂地點有約定的,應當同時在合同中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管轄合同的約定不明確。
二、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1)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爭議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倫理規範,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勸導,促使其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1人民調解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3.要求調解是否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活動中當事人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爭議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註:人民調解壹般適用於朋友、親戚、鄰居之間壹些借款金額較小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可能會激化矛盾。因此,人民調解更適合解決此類糾紛。
(3)執行
公證的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處的壹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債務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自願接受執行的承諾。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所謂公證債權文書,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壹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由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嚴格限定其需要滿足的條件和具體範圍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1合同公證有兩大好處。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審查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有效防止無效合同,及時制止欺詐行為。2.公證機構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效力。根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已經給付並表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遵守以下原則
(1)自願借貸原則。所謂雙方自願,是指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文書是在雙方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壹方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不能證明;
(2)合同條款的公平性原則。所謂公平條款,是指借款人(債權人)和借款人(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不能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內容;
(3)貸款用途不得違法的原則。這就意味著借款人借錢的目的應該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者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借款合同未辦理公證的;
(4)債的成立必須真實的原則。這意味著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借貸關系,偽造、脅迫、欺詐的債務不受保護;
(5)貸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不能超過年利率24%。
如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先協商解決;其次,可以找第三方(政府或律師事務所)介入調解;最後可以申請民事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只需要壹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