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貸款為財政部;
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為中國人民銀行;
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國政府貸款為對外經濟貿易部。第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利用上述貸款,除經國家批準實行統借統還外,壹律實行統借自還,對內實行轉貸。第五條 貸款項目實行行業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交通部負責對貸款項目的行業歸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港務局、航務局等(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成立專門機構,在交通部的指導、組織下負責貸款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第二章 貸款項目申請的原則第六條 公路、港口、內河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可申請國外貸款。申請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已列入行業規劃或五年建設計劃;
(二)配套資金基本落實;
(三)具備還貸能力或還貸資金落實;
(四)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財務效益。第七條 申請國外貸款渠道應根據項目性質、規模、采購方式以及貸款機構的貸款條件、原則、規模等因素綜合考慮。第三章 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第八條 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必須遵循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並應符合貸款機構的貸款程序要求。第九條 申請利用國外貸款的單位,在編制五年建設計劃時,應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按計劃渠道逐級平衡上報。交通部經過篩選和綜合平衡,提出公路、水運利用國外貸款項目計劃,報國家計委,申請列為備選項目。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計劃管理體制上報項目建議書。凡國內已批準項目建議書而未考慮國外貸款的項目,若需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單位應提出利用國外貸款的申請報告。
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除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外,還應包括貸款額度、貸款渠道的建議、貸款使用方案及還貸方案等內容。第十壹條 貸款項目必須向國家計委出具還貸擔保,作為審批貸款項目的必要條件。還貸擔保由項目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計劃委員會出具。交通部直屬單位貸款項目的還貸擔保按國家計委的要求辦理。第十二條 貸款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程序同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項目單位應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外本,經上級主管部門及保密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審核,統壹對外提供,為據此開展貸款項目的預評估工作。第十三條 貸款機構對貸款項目的正式評估(事前調查)壹般在初步設計批準後進行。正式評估的內容包括項目的規模、工程設計、貸款額度、貸款的使用、采購方式(包括土建和設備、材料)、貸款支付等。正式評估的結果如與原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重大出入,應報原批準單位進行復審。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經正式評估並與貸款機構取得基本壹致意見後,項目單位應按計劃管理體制或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向國家計委上報利用外資方案。利用外資方案不僅包括已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還應提出需用貸款采購的設備、材料的詳細清單(附主要技術參數)、采購方式、技術合作和人員培訓計劃以及研究課題等具體內容。批復後的利用外資方案作為貸款談判和項目執行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 貸款的談判與簽約由統壹對外借款機構組織和負責。交通部組織項目單位準備貸款談判的資料,協助有關統壹對外借款機構修改和完善貸款協議文本、參與貸款談判等有關工作。第四章 貸款項目的實施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議的要求,做好貸款項目的工程設計與施工、設備采購與安裝、工程驗收、生產準備以及完成貸款協議規定的有關內容,並對工程質量、費用和工期實行有效的控制,保證貸款項目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