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個人和組織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見義勇為行為,行為當事人可自主申請見義勇為確認。行為人因殘疾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允許代替本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行為人本人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見義勇為行為或行為人本人申請確認,應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行善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區縣的,可以向這兩個地方的任何壹個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見義勇為行為或行為當事人申請確認的,應提供相關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然後通過民政部門調查認定。
見義勇為申請的使用人群主要包括:見義勇為所在地區的本地居民或非本地居民,非本地工業民主是指無本地戶籍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同胞、華僑或外國人;
見義勇為的法律要件。從法律角度來說,至少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法律要件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1.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因為見義勇為行為是實施者在緊急情況下根據主觀判斷而采取的行為和行動,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政治權利人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人無關。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行為的行為人界定為自然人,才能符合其法律特征;
2.那些勇敢的人必須在危難中實施救援。所謂遇險救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和公民個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進而產生相應後果時,為減少損失或者威脅而實施的壹切行為。這種行為壹般出現在危險的情況下,並伴隨著強烈的風險;
3.行為人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與救助對象有法律上的約定,那麽這種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時,才能成為見義勇為者;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減少公共危害的意誌。行善行為原則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減少公共危害的主觀意誌,由此產生的行為必須具有正義感,才能符合行善的標準。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主觀上也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綜上所述,申報見義勇為獎勵應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任何個人和組織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見義勇為行為,當事人也可自主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2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83條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