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第二項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2.《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國家監委)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法第十壹條第二項規定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汙賄賂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壹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監察機關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中的非公職人員壹並管轄。非公職人員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確定管轄。
第五十二條監察機關必要時可以依法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並在立案後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監察機關在調查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中,可以對其涉嫌的前款規定的犯罪壹並調查,並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職務犯罪,經溝通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五十三條監察機關對於退休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或者離職、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實施的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調查。
對前款規定人員,按照其原任職務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的監察機關;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理解與適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及相關網站公開報道以下內容:《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範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最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敬畏紀法、尊崇紀法,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從這些權威渠道我們可以看出監察機關管轄的罪名有101個,本書2019年10月出版的第壹版中監察機關管轄的100個罪名都被包含在上述罪名內,現在《監察法實施條例》增加壹個罪名的原因是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壹》把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後增加壹條,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這次條例出臺也加入了這個罪名。
根據2018年10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14個罪名(其中5個管轄罪名跟監委管轄罪名相同,即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進行管轄,《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壹條***列舉了92個罪名,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監察機關必要時可以依法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並在立案後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權威報道說監察委員會管轄101個罪名來看,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罪名包括檢察機關管轄的14個罪名,即92+14-5(即兩邊管轄罪名相同的有5個)=10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追究違法的公職人員直接責任的同時,依法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人員予以問責。
監察機關應當組成調查組依法開展問責調查。調查結束後經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需要進行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單位書面提出問責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