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國有農場職工家庭農場貸款暫行辦法
第四條國有農場(農林牧漁場)開辦的各類家庭農場,自主經營、單獨核算、定額繳費、自負盈虧的,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五條農場農場貸款符合下列條件:
(a)國營農場批準的家庭農場證書;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
(二)與國有農場簽訂經濟合同。
(三)自有資金的30%至50%;有適銷對路、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作為貸款擔保。
(四)有獨立經營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並能保證及時償還貸款。
(五)能夠向銀行提供生產、經營和財務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家庭農場貸款的種類分為:
(1)農業貸款
1.生產費用貸款。用於購買種子、化肥、農藥、飼料、燃料油、零配件、小型農具、漁具、農膜、原材料,支付經營費用、排灌費用、勞務費等。
2.生產設備貸款。用於購置生產用牲畜、耕畜、各種農業機具、排灌設備、小型加工設備和運輸工具,以及修建小型加工車間、倉庫、打谷場、畜禽棚等的資金需要。
3.發展貸款。用於開發利用荒地、荒山、草原、水面、灘塗等自然資源,發展農、林、牧、漁業。
(二)工商、交通和服務業貸款。工商業、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對流動資金和設備資金的需求。
(3)生活貸款。用於購買口糧、治療疾病、支付子女學費、建造房屋等的資金。
第七條家庭農場貸款額度,根據貸款需求、自有資金和綜合還款能力確定。每戶貸款有最高額度,具體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第八條家庭農場貸款應按期限管理,貸款期限應根據各種貸款的生產經營周期確定。工商業運輸服務業生產費用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生活貸款壹般不超過65,438+02個月,可跨年度展期;設備貸款壹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開發貸款壹般不超過5年;林業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年。
第九條家庭農場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政策,參照銀行對農戶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到期還本付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年計收利息。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條家庭農場應在計劃年度(季度)開始前向銀行提出年度(季度)貸款計劃,納入國有農業信貸計劃,並報上級銀行批準。在批準的方案中,由家庭農場提出申請,開戶銀行逐壹審批發行。借款人如果需要臨時資金,可以申請臨時貸款。每筆貸款都應由借款人開立。
第十壹條家庭農場開發貸款項目,提供投資總額、貸款額度、其他資金來源、技術論證、投資效益、還款來源等信息。銀行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規劃投入產出,做好項目評估,提出貸款審查意見,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二條對家庭農場的各種貸款,要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借款雙方的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貸款審批程序、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貸款到期10日前,銀行向貸款人發出貸款到期通知書,促使其按期還款。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必須提前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展期手續。對不申請展期或展期未獲批準的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
第五章貸款方式和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貸款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以下方式:
(1)擔保貸款。即由有能力的農場或有經濟實力的單位或個人擔保的貸款。
(2)抵押貸款。即以貴重物品、不動產、有價證券、貨物或銀行認可的其他物品為擔保的貸款。
(3)信用貸款。即基於信用的貸款,無需擔保或抵押。壹般只能用於小額、短期的生產成本和小型設備貸款。
第十六條銀行對家庭農場的貸款,使用國有農業企業貸款指標,核算家庭農場貸款。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貸款,必須堅持實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的“三查”制度,確保信貸資金的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貸款,未經銀行同意,不得轉讓給他人。對於挪用貸款,銀行有權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收回原貸款、停止新增貸款、按規定支付罰息等信貸制裁措施。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合並或者解散時,借款人應當及時償還貸款或者辦理貸款轉移手續。銀行應及時處理貸款債務的落實,落實新的還款目標和還款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向分管農場報送生產、經營、資金收支等計劃和統計資料,要同時報送銀行,並接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開戶和結算
第二十壹條為滿足家庭農場資金往來和對外結算的需要,家庭農場和經常收付資金的工商、運輸、服務等專業戶可開立家庭農場存款戶(使用存折或支票),使用家庭農場存款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可以采用匯兌結算、定額結算和委托收款的方式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