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站,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維修和作業的管理。
縣(市,含鯉城區,下同)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和作業的管理,其執行機構是縣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業機械維修和操作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或者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保證農業機械性能良好和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明碼標價,不得隨意加價或收費。第六條申請維修或者經營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壹個月內,到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
市、縣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合格的,應當頒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始維修或者經營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和《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第七條農業機械維修或經營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必要的營業場所、廠房和設備;
(二)有與維修或者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
(3)必要的質量檢驗設備或儀器以及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第八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分為壹、二、三級綜合維修和農村機械專項維修四級。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開業技術條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分級審查。第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戶等級審批和經營戶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壹級維修經營者由市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審核,省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批準;
(二)二級維修經營者由縣級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審核,報市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批準;
(三)農村機械三級維修、專項維修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農業機械管理,由縣級農業機械修理管理站審批。
(四)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機械管理和城市農業機械二、三級維修、農村機械專項維修管理由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站審批。第十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等級和範圍從事維修或者經營。第十壹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變更等級、經營範圍、地址、名稱等事項,應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核發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申請停業的,應當提前壹個月報原發證部門批準,並註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農業機械經營許可證。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維修技術標準和檢測規程,完善維修質量檢查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對修理後的農業機械,應按規定確定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用戶損失。第十三條修理農業機械,必須經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填寫維修質量合格證,填寫有關技術資料檔案,方可交付使用。
維修質量證書必須由檢驗員簽字並加蓋承包商印章。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維修中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必須符合維修技術標準。如需更換零部件和材料,應確保維修質量和安全運行,並征得用戶同意。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第十五條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貨時應核實產品質量證明書等標識,並進行儀器檢測。不得購銷無產地、無生產單位、無質量合格證或經檢測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農業機械及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