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指導下,圍繞科技進步工作的重點任務,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企業經濟效益為目標,促進節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優化產品結構、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競爭能力。
(二)充分發揮息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引導企業自有資金和社會資金的投向,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
(三)堅持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促進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和技術改造,提高經濟效益。
(四)激發和調動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的積極性。
(五)有利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範圍第四條 立足於可持續發展方針,根據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目標和科技發展任務,息金專項補貼國家安排的以下項目:
(壹)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息等重點示範項目。
(二)對國民經濟結構調整起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主要包括:
1、農用工業、特殊行業結論調整中的重點項目;
2、關鍵短缺產品、名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等重點或重大產品結構調整項目;
3、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重點項目;
4、實施“三改壹加強”,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資產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點項目。
(三)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引進國外先進、關鍵技術,明顯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企業技術水平的重點項目。第五條 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投資重點,定期在以上範圍內確定重點使用方向,並原則上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息金規模編制“年度預貼息項目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納入“計劃”的項目,具備申請貼息的資格。第四章 息金的申請條件和貼息標準第六條 列入“計劃”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貼息:
(壹)項目竣工後按規定經有資格單位驗收合格;
(二)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110%,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核;
(三)合理工期內竣工。
對國家重點支持的改造專題,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貸款到位進度貼息。第七條 貼息標準原則上按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貸款金額予以全額貼息,期限1年。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方可享受貼息。息金直接補貼到項目承擔單位。第五章 息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由有關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於每年的7月份向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申報貼息。具體程序如下:
(壹)地方企業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聯合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企業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
(二)填報“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報表”(見附表),並附項目批復文件及經辦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和貸款撥付單。第十條 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聯合對申請貼息的項目資料進行審定,經綜合平衡後,下達息金計劃。地方企業的息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轉撥,中央直屬企業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門轉發。第十壹條 息金計劃由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於每年9月份下達。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蹤管理第十二條 企業收到息金後,應作沖減企業財務費用處理。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部門、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要定期對息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息金及時到位。並於每年年底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息金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