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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和團體使用的土地可以抵押嗎?

需要視情況而定。機關團體使用的土地屬於劃撥土地,壹般不能抵押。以水庫、公園、綠地、黨政機關使用的土地作為抵押物是違法的。地方政府主要以登記代替審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以融資平臺公司名義出讓或直接登記土地。這類土地的實際用途和規劃條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真正的身份還是公地,是劃撥的。壹旦需要用於還債,就無法在市場上變現。

機關團體用地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出版社等單位的辦公用地,屬於公共建設用地的壹部分。符合下列條件的國有土地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為依據,並取得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地上建築物壹並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出具確認文件,準予抵押。

4.抵押人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抵押許可證中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質規定該宗地的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額。

所以機關團體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但前提是已經付清地價款,並且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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