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1、婚前買房房產證署應進行充分協商
根據規定,結婚之前的財產為各自所有,不會因為存在婚姻關系就變為夫妻***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壹方姓名,另壹方因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
如果婚後夫妻二人感情破了,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使其中壹方處於劣勢。因此在婚前買房,最好寫上每個出資人的名字,這樣壹旦出現問題也不會產生糾紛。
2、各方出資贊助買房錢款約定清楚
現在很多年輕人由於資金狀況不好,在買房的時候,會因為積蓄不足需要向父母借助,這種情況下買房時如已在房產證上同時寫明兩個人的名字,還要再另外簽署壹份協議。
日後如果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反手,又沒有父母出資購房的憑證,這時,父母所出的房款為子女***有,父母也無權追回這筆出資錢款,豈非不公平。所以,無論是父母出資還是其它親友贊助,在貸款買房前對於出資壹方的錢款壹定要劃分清楚,最好向借款人打個借條,以免分手時反目成仇。
3、婚前財產公證或協議十分必要
如果兩人還沒有領取結婚證書,也可以在婚前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同簽署壹份協議,這樣日後壹旦發生爭執,彼此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好避免日後房產糾紛帶來更大的麻煩。
4、貸款買房後月供還貸義務最好簽協議
貸款購房是比較常見的,銀行在辦理購房貸款按揭的時候,審批是非常嚴格的。如果沒有結婚的情侶選擇貸款買房,壹方因某種原因不能貸款就只能依靠另外壹方,如果日後感情不合分手的話,那麽貸款的這壹方就得獨自承擔這筆龐大的“外債”。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貸款買房雙方在非配偶關系下,應該簽署壹個協議,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壹旦壹方不能還貸或者負擔不起,另外壹方仍需要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