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算女方婚前財產嗎
壹方婚前購買不動產,在離婚後房產分割時,壹般而言,有以下幾種情況:(1)壹方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2)壹方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綜合考量是否具有贈與的性質以及是否具有締結婚姻為目的,不能單純的將房屋認定為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3)壹方婚前按揭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視為出資人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同還貸部分的增值,屬於夫妻雙方***同所有。(4)婚前壹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婚後以自己的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同所有,但出資人能夠證明出資款系婚前個人財產的除外;(5)婚前雙方***同出資購房,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夫妻***有。
此外,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還規定,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男方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離婚怎麽分割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選擇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於個人意願想要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姓名,那麽房產證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為全款買房之後,男方可享有對該房產的支配權,是否署女方姓名可憑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壹方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綜合考量是否具有贈與的性質以及是否具有締結婚姻為目的,不能單純的將房屋認定為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