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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郵政:11+17!支持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中國網房地產訊20日晚間,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其中,建築業有11篇,房地產業有17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6個月。

其中,房地產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調整調控措施、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稅收減免支持等;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資金支持等。

具體措施如下。

壹、合理調整監管措施

1.調整預售許可項目的形象進度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已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受疫情影響的,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和項目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樓盤,預售許可不得層層、分單元辦理。(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擔保置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並可適當增加1-2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疫情防控期間有貢獻的企業,可申請墊付重點監管資金。(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對於2020年6月65438+10月1之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二,切實降低企業成本和負擔

4.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支付不低於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最長支付期限不超過壹年。企業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流轉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可在疫情消除後3個月內延期簽訂並繳納合同,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信用檔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人民政府)

5.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由企業緩繳,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並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市州縣人民政府)

6.延期申報和納稅。受疫情影響難以辦理納稅申報的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延期納稅申報。按期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延期納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市州縣人民政府)

7.給予稅收減免支持。納稅人因疫情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依法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業建築、商場、市場、工業園區等出租人,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抵扣和退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市州縣人民政府)

8.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償還的,不予辦理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於付房租壓力較大的員工,可以合理提高退租金額,靈活安排退租時間。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企業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低於80%的市縣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擴大金融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和拓寬資金使用範圍,以“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支持住房租賃試點企業。因疫情造成較大損失且有發展潛力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納入扶持範圍。(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各地可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房租賃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1.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遇到暫時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會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貸款償還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展期或續貸,繼續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相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信用債券,籌集住房租賃業務資金。(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管局、湖北證監局)

12.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和發放,滿足居民合理融資需求。對在新冠肺炎住院或隔離的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的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對因疫情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人員適當降低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牌價(LPR)改革要求,做好現有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減少利息支出。(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分局)

第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

13.保證土地供應。各地要盡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合理確定住房和土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優化住房用地比例和空間布局配置,有針對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應。應盡最大能力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對2020年計劃供應、需要整理的土地,待疫情消除後加快拆遷平整進度,確保土地及時供應。適當調整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商業服務、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優先采用網上交易。疫情期間原則上不組織現場交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人民政府)

14.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壹網通辦”政務服務,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完善按揭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網上服務。對於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5.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已繳納不低於50%土地出讓金的付款憑證,提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人民政府)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安全管理

16.完善績效監督模式。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適當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暫時停止開展現場履約檢查,待疫情消除後恢復正常履約監管。因疫情原因未按期交付土地、開工或竣工的,疫情防控期不計入違約期,不收取違約金。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付日期。各地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的研判,及時妥善處理,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7.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項目合理建設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房地產售樓處、中介門店、房屋租賃機構等經營場所要在復工前做好防疫預案,加強防控物資保障,嚴格執行人員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制度,疫情期間不舉行大型現場宣傳活動,確保安全有序復工生產。(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促進建築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壹是加強行業就業保障。開展建築工地用工需求調查,及時發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勵建築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口。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並開展行業性培訓的企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全面推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建築工地封閉管理,加強疫情風險管控,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築用工市場。(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舉債、斷貸或壓貸,以保證企業不因資金問題而影響恢復生產和工作。對受疫情影響的建築企業自2020年6月25日起到期的貸款,實行臨時延期償還本息,最長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不罰息。2020年6月30日後,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後續償債計劃。中標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企業可憑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性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三,完善工程款支付制度。加快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的欠賬,建立健全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以資承包,嚴格執行合同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竣工決算審計未完成為由拒絕或拖延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四,落實資金替代機制。實行工程擔保制度,施工企業可以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代替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有效減少企業資金占用。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應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施工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收到的押金到期後應及時退還。未按合同規定或約定返還押金的,押金接收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於弄虛作假無法履行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並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擔疫情損失。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因疫情導致建設運營停滯的,停滯期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各方協商分擔。對於疫情發生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停工損失、建設成本上漲等因素的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和資金來源,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審批部門批準,並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因疫情防控需要,現場防疫設施改造、防護材料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被觀察人員隔離等費用包含在工程費用中,由發包人承擔。各地要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企業復工復產期間每半個月更新壹次主要建築材料的市場指導價信息,為承包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格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六,保證物資供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積極幫助企業做好建築材料設備運輸和防疫物資保障工作。統籌推進建築產業鏈上下遊協調復工,加強上下遊配套企業溝通,協助企業解決集中復工可能帶來的短期內原材料短缺或價格上漲等問題。努力提高省內砂石等主要建材生產能力,優先保障省內工程項目供應。(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辦、省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要順延,嚴禁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除將時間從65438+2020年10月24日延長至項目獲準復工之日外,原則上應增加不少於15天的施工現場準備期。因特殊原因確需趕工,趕工天數超過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資金、機械和安全防護措施,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相應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加大項目招標支持力度。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當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揮部表彰的優秀企業和個人,各地要在本年度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活動中給予特別加分,但企業在百分評價中最高分不超過2分,企業人員最高分不超過1分。縣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含縣級以上防疫指揮部)可將疫情防控、公共事業和人民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項目列為應急救援項目,項目單位可采取邀請招標或非招標競爭的方式。(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充分發揮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積極開展校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建築企業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加大高端智力資源引進力度,各地要在放寬落戶條件、提供住房保障、幫助子女上學等方面給予切實支持。積極推薦我省優秀建築設計人才參加“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X.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推行電子證照,縮短審批時間。創新項目監管方式,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民生等重要國計民生急需的項目建立綠色通道,推動其盡快實施。完善服務企業機制,搭建響應需求平臺,及時解決問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政務管理辦公室等。市、州、縣人民政府)

XI。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實施差別化監管,對質量安全管控體系完善、上壹年度無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對質量安全控制體系不完善、上壹年度或本年度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和項目實施精準監管和重點幫扶。實施“互聯網加監管”,開展在線監督指導,對工程質量安全風險點實現點對點“在線會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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