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對象及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含)以上,本人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六個月(含)以上;
2、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月繳存額;
3、職工在衡陽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之日未超過兩年(預售商品房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不動產權證書已辦出的以證書登記時間為準,大修自住住房以房屋安全鑒定部門批復時間為準);轉按揭商品房結清時間未超過壹年,不受購房時間限制;
4、預售商品房需支付占購房價款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按照規定設立抵(質)押、保證等擔保手續,且抵(質)押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額度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情形:
1.購買家庭首套住房
2.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購買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為20%,最高為房屋總價的80%
購買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為30%,最高為房屋總價的70%
單位開戶時間及個人月繳存額:
(壹)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並正常匯繳滿5年,且職工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二)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並正常匯繳未滿5年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個人繳存時間未滿兩年的,貸款額度按3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 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個人繳存時間未滿三年的,貸款額度按3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45萬元。
個人繳存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貸款額度按3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