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後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連續經營1年後可以申請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住所只能在同壹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進行,不得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應由省中小企業局按照設立審批程序批準。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經省中小企業局批準,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因以下原因破產:
(壹)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者應債權人請求申請破產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完全清算的機構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申請破產。
擬破產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中小企業局提交申請並獲得批準後,方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交相關備案材料。
第三十八條依法合規經營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設立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轉型為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