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存款單位和員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惠民生、促發展的作用,確保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全面落實“同城同政”要求,對中心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提取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壹、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
(壹)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含)的貸款條件;
(二)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首次為借款人個人賬戶余額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之和的20倍;第二次貸款,為借款人個人賬戶余額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之和的10倍;
(三)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的50%;
(四)停止公積金貸款三次以上的。
二是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調整
(1)取消公積金貸款首付提取政策,2020年2月16日(含2月16日)前已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提取條件的職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
(二)取消重大疾病、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大學、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提取民生補助政策;
(三)允許職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現有住房加裝電梯費用。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通知內容由中心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長春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為進壹步規範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更好地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有效推進差別化信貸政策,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市從2017 1新增《吉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內容, 即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按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核定可貸額度”是指在現有核定可貸額度辦法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以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作為可貸額度;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該政策適用於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和公共開發商貼息貸款。這壹政策是基於國內大部分城市公積金的先進做法和我市公積金貸款的實際情況。
此時,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可貸額度會受到四種情況的影響。
壹是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購房總價款的貸款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比如我市現行政策是首次購房公積金首付不低於20%,即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價的80%;
第二,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根據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現行政策是每月還貸金額不超過當月家庭收入的60%;
第三,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限額。我市現行政策是,單職工家庭貸款限額40萬元,雙職工家庭60萬元。
四是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且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
借款人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上述任何壹項的,以最低審批金額作為貸款金額。如果核定的可貸額度不能滿足職工的住房需求,職工可以選擇公積金組合貸款解決資金問題。貸款條件為1,有效身份證明;
2、從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起,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少於半年;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沒有未還貸款,信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