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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電動汽車政策

法律分析:1。嚴禁增加低速電動車產能。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機動車生產銷售的法律法規,停止制定和發布鼓勵發展低速電動車的相關政策和準入條件;停止註冊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停止審批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礎設施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出臺相關政策的城市要立即停止執行,在建項目要立即整改,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加,待國家出臺規範管理政策法規後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各市縣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監管,對已核準建設的新能源汽車項目進行核查,確保核準建設內容的壹致性;不得以新能源汽車或零部件名義進行項目審批備案後實際生產低速電動汽車。已批準建設或投產的新能源汽車項目,實際生產低速電動車的,要停產整頓。(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負責)2。整頓道路交通秩序,將低速電動車納入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重點,按照整治的時間節點,分步劃定禁行、限行區域,嚴查闖禁行、無證無照等交通違法行為,努力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制定交通管理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載客行為,堅決取締四輪、三輪電動車非法營運。制定在用汽車處置辦法,設置兩年過渡期,鼓勵通過置換、回購、報廢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低速電動車。(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和各市縣政府負責)

法律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改裝、拼裝、安裝電動自行車的下列行為: (壹)改變或者拆除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或者限速裝置;(二)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在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安裝動力裝置;(三)非法改裝或者拆卸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電機、充電器、電池等零部件的;(四)安裝遮陽傘、遮陽傘、發動機罩、車廂、支架等改變形狀和結構影響行車安全的裝置;(五)改裝、安裝高強度照明裝置、反光裝置、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備;(六)變更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的;(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銷售和駕駛前款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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