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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偷了我的身份證,給人貸款。現在我們離婚了,我可以還嗎?

從法律角度來說,妳父親拿著妳的身份證去貸款,他與信用社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妳的事先授權或追認,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結果是,合同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妳不用承擔還清貸款的義務。但是妳爸爸還是要負責還貸款。細分如下:

1.信用社作為貸款人,在與您簽訂借款合同時,有義務按照相關貸款程序進行嚴格審查。但信用社僅憑妳父親提交的妳的身份證簽訂借款合同,是嚴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與妳父親簽訂的涉及妳的借款合同無效。

二、責任劃分:(1)借款合同不是妳簽的,妳父親擅自代妳簽借款合同,違背了妳的真實意思,應承擔主要責任,即妳父親應償還信用社的貸款(壹般承擔貸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如果我是法官,只判決承擔本金,呵呵);(2)信用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未能嚴格審查貸款人的真實身份,違反了貸款手續,應承擔審查不嚴的責任,即承擔次要責任。

3.如果信用社把妳壹起告上法庭,妳可以提出妳不承擔還貸義務的抗辯意見:(1)妳不知道妳父親什麽時候借的貸款,妳也不知道妳的身份證被拿走了;(2)妳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也沒有授權妳父親或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3)借款合同簽訂後,妳還不知道,也沒有追認妳父親或其他人有簽署合同的授權委托書。當然,身份證保管不當也是妳的責任(最多承擔壹些訴訟費,呵呵)。

如果妳叔叔的情況和妳壹樣,那麽意見和建議也是壹樣的。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 *行為人沒有授權委托書、超越授權委托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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