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主要包括:
1.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壹方。該國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與者,例如,該國可以根據需要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集貸款和發行債券。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壹方,壹國根據國際法享有主權和財產豁免權。
2.國家是外國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隨著國際金融交流的增加,特別是全球金融壹體化的深入,各國都需要對外國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確保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並實現國內政策目標。管理外國金融活動的機構因國而異。壹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起主導作用,並代表國家管理和監督對外金融活動。
3.該國是其自身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和捍衛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眾多。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單位的條件下,壹個國家及其國家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臺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爭端,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國內金融家的待遇進行討價還價,規劃其對外金融的整體發展戰略,等等。
4.國家對國際金融體系負責。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締結國際條約或建立國際組織,在國際貨幣和金融領域建立了規則和制度,建立了國際貨幣和金融秩序。國際金融體系的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雖然牙買加體系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世貿組織限制成員為影響金融服務的提供而采取的措施,成員的法律和政策也受到世貿組織的限制。
⑵國際組織
相關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根據職能,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促進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種組織最早推動WTO。此外,還有壹些監管國際金融服務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協定)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它們在烏拉圭回合之前就致力於貨物貿易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包括金融服務在內的服務業納入了多邊貿易體系。隨著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和1997年底《金融服務第五議定書》的締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組成的WTO金融服務法律體系正式建立。世貿組織將影響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的措施納入其監管範圍,並將這些措施與上述制度相約束,以實現逐步放開金融服務的目標。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些組織主要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致力於制定、協調和統壹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於2月27日正式成立,19451945。其目的是通過壹個常設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確保其有效運行;確保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成員國合作,確保有序的匯率安排,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取消阻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成員國提供臨時融資,以糾正國際收支不平衡,而不采取危及國家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管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並不存在於真空中,在監測匯率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為標準來確定監督範圍,並廣泛監測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與經濟結構有關的政策(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管、存款保險和其他金融法規)和許多其他領域(如環境、軍備支出和千年蟲)與此同時,國際社會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擔起監督會計、審計和公司治理領域國際標準的責任。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俗稱“世界銀行”),其他是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以及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區域性開發銀行。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是互補的,但它們的具體作用卻截然不同。世界銀行是壹家貸款機構,其宗旨是幫助成員國融入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行,並向國際收支嚴重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目前,世界銀行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提供貸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註政策問題,並向任何面臨短期外部支付困難的成員國提供貸款。
⑶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和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人,也是壹國在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法人可以來自不同的國家。例如,在國際借貸中,壹方通常是壹個國家的銀行,另壹方是另壹個國家的公司法人。也可以在壹個國家。例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商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壹國設立的子公司吸收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存款交易的壹方是該國的企業,另壹方是在該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附屬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大量資金且復雜,因此需要具備更高的資格。壹些重大而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由法人而非自然人參與。然而,壹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就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人,而且是壹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者】國際金融法體系建設
(1)國際金融法概論,重點介紹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征、起源、原則、歷史發展和社會功能等基本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體系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
(3)國際銀行監管體系主要包括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本地監管體系、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體系和巴塞爾銀行監管體系。
(4)國際貨幣體系,包括國際匯兌體系、國際匯率體系、外匯管制體系和國際儲備體系。(5)國際貸款制度,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
(7)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壹規則、國際擔保機構規則、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相關習慣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函、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托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托關系、信托財產、信托收據和信托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體系包括金融組織、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的創新體系,如金融企業集團、金融衍生品和網上銀行的監管體系。
(12)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相關諒解和《全球金融服務協定》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提供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壹般原則和紀律,以及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具體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根據其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類型及其內在邏輯關系而作出的壹項制度安排。
其特點主要包括:
首先,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本理論進行了梳理,然後基於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和內在邏輯聯系,列舉了各種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在安排中,我們力求將國際貨幣金融合作與監管制度與各種跨國金融交易制度相融合,以體現國際金融法宏觀管理和微觀指導的社會功能,並展現其國際法規範與國內法規範、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相互滲透和交織的立體結構。
二是突出了學科體系。將國際金融組織體系和國際銀行監管體系安排在前面,凸顯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凸顯了其制度對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大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體系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的法律制度,為成員國及其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盡管各種具體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復雜多樣的,但它們主要是在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體系和國際銀行監管體系放在首位,可以為國際金融法體系的後續發展做好必要的準備。
第三,它反映了系統的緊湊性和系統之間的邏輯。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和國際信托制度被選擇性地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在現行國際金融法體系中是基本的、主流的和成熟的。如果我們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體系,我們就無法窮盡它們。另壹方面可以使制度安排緊湊完整,框架清晰,重點多。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我們可以顯示各種系統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貸款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國際金融交易的主要形式;國際貨幣體系是正常國際融資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而且離不開貨幣兌換體系和貨幣合作體系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而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是貿易與融資、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由國際結算的支付方完成,融資擔保制度是其保障甚至前提;國際信托制度主要服務於資產證券化和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四是體現了制度的開放性。金融創新國際監管體系與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的締結,壹方面可以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壹方面也反映了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了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源於傳統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對近期金融創新的法律回應;後者是近年來國際金融條約規範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業方面承擔具體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不斷推進和過渡期的結束,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範圍勢必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指出了國際金融服務業逐步自由化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