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貸協議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雖然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與條款因貸款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但仍有相當多的條款是***同具備的。和其他國際經濟合同壹樣,國際借貸協議也由三部分組成,即約首、正文和約尾。約首部分壹般載明借方與貸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原則和基本依據、簽約目的;簽約時間與地點(有時放在約尾)。約尾主要包括借方與貸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簽字人的簽字;附件的名稱等。正文是國際借貸協議的核心內容,基本條款如下: 該條主要規定貸款償還的方式、提前還款等事項。貸款償還方式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
(1)到期壹次性還本付息。
(2)自提取貸款之日起分期償還本息。
選用此種方式時,應規定分期償還的次數(通常按年償還)、償還的時間、每次償還的數額、利息的計算等。貸款人比較願意接受分期還款方式,這樣可以減少貸款風險。提前還款是指借款方在還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償還貸款的行為。提前還款在某些情況下對借款人有利而對貸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許提前還款以及提前還款的條件應予明確規定。在項目貸款中,貸款人依賴項目投產後所取得的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項目早期完工,對貸款人更有還款保證,因此,借款人及早完成項目則應及早還款,貸款人對此壹般不加以限制。而其他壹些貸款則往往規定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即使允許提前還款,也大多規定提前還款額應包括提前還款額的利息,有的還要求借款方對貸款方因提前還款時利率發生變動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陳述與保證條款主要載明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資格、簽約能力、財務及商務狀況、償還能力等所作的聲明和陳述,並對其真實性予以承諾和保證,如借款人違反上述保證,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針對借款人此類違約的不同情況,有權行使下列權利:
(1)將陳述與保證條款作為履行每壹筆貸款義務的先決條件。如果借款人陳述與保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貸款方有權中止該筆貸款。
(2)有權解除或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或宣告已發放的貸款到期。
在國際借貸協議中,之所以單方面要求借款人予以陳述和保證,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貸款人權利,減少貸款人的貸款風險。 該條主要規定違約的構成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或守約方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不可抗力的認定等,借貸雙方凡是基於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情形,都構成違約。例如,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事項、違反借貸協議的其他條款等等;貸款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貸款、貸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貸款等等。此外,借款人或貸款人還存在著先期違約或預期違約的可能,如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借款人資產被征用或貶值或毀損、借款人對其他債權人連續或多次違約等等;貸款人宣告破產或無提供貸款能力、貸款人資產被征用等等。凡是在借貸協議簽訂後、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方明確表示或從其行為中充分判斷出其將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均構成先期違約。對於先期違約,守約方有權事先采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如中止履行借貸協議。發生違約行為後,守約壹方有權根據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嚴重性采取如下措施:
(1)中止借款人提取借款;
(2)取消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貸款立即到期;
(4)要求損害賠償;
(5)要求實際履行;
(6)要求解除全部合同;
(7)持有借款人存款的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時將借款人存款與未償還貸款本息或他賠償予以沖抵;
(8)要求支付違約利息等等。 其他條款主要針對借別稱貸協議的具體情況對協議上述條文中未能規定的事項予以明確,以防遺漏或不完善。
以上是國際借貸協議最基本的條款。在實際業務中,由於每壹筆借貸有其不同的特點,借貸當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協議的內容遠比以上條款詳細和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