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二章XI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夏季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函[2007], 國務院、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理工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3720。
第五條學校地址:
總部(高要校區):肇慶市高要區祈福大道;郵政編碼:526100
鼎湖校區:肇慶市鼎湖區金鼎路;郵政編碼:526070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高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畢業)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廣東理工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休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則,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其他省份錄取批次按省文件要求確定。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規模不得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於學生質量控制和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辦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藝能力。
第十七條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內,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體育、藝術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和專科層次的普通專業,文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試,理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所有考試均須取得等級成績;此外,普通本科院校普通專業申請人必須至少有兩門科目成績達到C及以上,專科院校普通專業申請人必須至少有1門科目成績達到C及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和專科層次的體育專業,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至少有兩科成績達到D級以上。報考我校美術專業並參加高考文科、文化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普通高中考試,參加高考科學文化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科目普通高中考試;且至少有2科成績必須達到D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調檔規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壹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並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本人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文科、理科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壹專業誌願。如果專業名額滿了,那就逐壹查看學生後續的專業誌願。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錄取。無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區、市),考生總分相同時,按普通高考順序和分數由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科學的結合。
第二十三條體育、美術類專業定級,根據各省(區、市)填報規則,在考生達到專業要求後,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在我校就讀的廣東省考生優先錄取總成績最高的考生,再優先錄取總成績最低的考生。當候選人總分相同時,按候選人排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我校就讀的廣東省考生,根據高考文化成績和統考成績,按合並總成績(文化課40%,技術課6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合並總成績相同的,按文化課成績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我校承認中外學分,聯合培養專業。只錄取有專業誌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的,如遇專業調劑,按考生填報總成績由高到低調劑至擬有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空缺相關要求的考生,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七條關於加分或照顧錄取的政策,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在學校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浙江省、海南省、山東省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浙江省公布的計劃和相關辦法執行。我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是按照先分級,後分級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分級順序為A+A+,A+A,AA,A+B+,A+B+,AB,B+B+,B+B,BB。分數、成績相同的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被我校錄取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進行身體健康復查。體檢不合格或經復查不適合所報專業的,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三十壹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不報到者,按放棄錄取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試。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我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備案及住宿費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見各省專業目錄。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電話:0758-8387888
傳珍:0758-8387898
郵箱:gdlgzb@163.com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
第三十六條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部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並接受相關投訴。
聯系人:張書記。
監督電話:0758-8387822
傳珍:0758-8387899
電子郵箱:gdlgxybgs@163.com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於2020年夏季高考和高校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工學院授權廣東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