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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貸款買房,父母還貸,離婚怎麽分?

婚前買房後父母還貸怎麽分?

法律分析:婚前,個人投資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同壹財產,不需要分割。如有* * *帶裝修,適當補償。如果是(1)婚前,父母壹方全額出資,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視為投資人子女婚前個人財產;(2)父母壹方支付首付,房屋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雙方還款。離婚(或分手)時,房子壹般會判給登記人,由登記人繼續還剩下的貸款。對於房屋的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屬於兩個人的同壹財產,由房屋的壹方補償另壹方;(3)父母壹方支付首付(或全款),房屋登記在另壹方子女名下。如果他們在結婚前分手,房屋被視為附條件贈與,出資人可以要求返還出資或者取消贈與。對於房屋的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屬於同壹房產。離婚時,房屋視為夫妻財產,不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或者雙方有其他相反約定。(4)父母壹方支付首付(或全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如果他們在結婚前分手,房屋被視為附條件贈與,出資人可以要求返還出資或者取消贈與。對於房屋的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屬於同壹房產。離婚時,房屋歸夫妻* * *共有財產。雙方約定* * *歸* * *所有或者按份共有,並進壹步約定各自份額的,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權。如無約定,則視為* * *與* * *相同。(5)父母雙方出資,房屋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名下。父母的付出被視為給各自孩子的禮物。如果分手,按貢獻比例分割;離婚時,房屋屬於同壹財產的,按同壹財產壹分為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經雙方協議不能解決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協議不能解決的,由人民判決。

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父母還貸,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買房,父母出資償還貸款,父母認定為贈與的,可以認定為夫妻* * *財產,父母不贈與的,不應當認定為夫妻* * *財產。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登記在捐獻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3.登記在夫妻名下的,屬於應當認定為夫妻的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兒子結婚後,父母貸款給兒子買房,父母還貸。房產證上寫著他兒子的名字。這套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嗎?

父母購買並償還貸款,登記在其中壹個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其中壹個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描述,這套房子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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