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壹般應遵循以下程序:1、對在民主評議中初定的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並整理成綜合性寫實材料。材料內容壹般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2、支部委員會依照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3、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4、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核實的材料壹並報送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要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5、黨支部收到黨委批復文件後,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話,轉告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做好思想工作。之後,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不合格黨員的認定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壹是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熱衷於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二是政治立場動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壹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三是宗旨觀念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利己主義嚴重,與民爭利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臨危退縮。四是工作消極懈怠,不思進取、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範作用,落後於普通群眾。五是組織紀律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不按黨的組織原則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六是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貪圖享受,奢侈浪費,沈迷低級趣味,生活作風不檢點。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壹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處置不合格黨員程序:1、黨支部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根據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結果,由支委會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2、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可派人參加。3、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4、經預審同意後,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對擬處置黨員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並進行表決。5、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報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準。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後,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並以適當方式宣布。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對其進行評議,根據改正情況作出相應決議,按程序上報審批。對被勸退、除名的,基層黨組織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中國***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並對本人作出回復。處置不合格黨員政策界限處置不合格黨員要註意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壹時表現和壹貫表現,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對黨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不正常,以及黨員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造成無法正常參加組織活動、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不能簡單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予以處置。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的黨員,黨組織要采取多種方式與他們聯系;對經多方努力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由基層黨委審查後,報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對黨員出國(境)定居,以及出國留學、勞務人員中的黨員,按有關規定。對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黨紀處分。對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壹般不因同壹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現的,應當按程序作出相應處置,對被勸退、除名的及時通報紀檢機關。摘自《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通知》(中組發〔20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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