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0]第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壹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認真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房項目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實施”。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已分配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追加補助,重點用於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類補助資金盡快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各市、縣、師、團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切實落實好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師、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不因資金不足而受到影響。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開始,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各地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當期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發展,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新建、改建和租賃以及貸款貼息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時,填寫“城鄉社區事務”212類“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第08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支出”,11。
三、允許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後,作為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2010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發展。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寫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城鄉社區事務07,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公共租賃住房支出。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率。
根據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以用於購買、改建或者租賃廉租住房。其中,購買廉租房可以買舊房,也可以買新房。為進壹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益,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壹步明確本地區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的年度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的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數量,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發放新增廉租住房數量。2010年中央財政補貼相關地區廉租住房購買、改建、租賃具體任務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度廉租住房購改租任務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廉租住房購改租任務。2011起,財政部、住建部既要考慮本地區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也要考慮本地區廉租住房購買、改建、租賃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新建、改建和租賃。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建設、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本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向商業銀行融資開發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範圍和年限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上繳國庫時,填寫政府收支分類103、非稅收入01、政府性基金收入43、公共租賃住房收入04等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寫212政府收支類別,07項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入國庫的具體辦法,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按時足額上繳,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在核實基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完成率,確保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超出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下壹年度中央財政在分配發放保障性安居工程補貼時,給予適當的財政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或挪作他用。
附:2010中央財政補助有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