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出借人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股票質押專用席位(以下簡稱專用席位),用於存放和處分質押財產;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專用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用於相關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借款人不得轉讓存放在專用席位下的股份,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並經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出質人和貸款人的申請,將質押股份及時足額劃入貸款人的專用席位進行存管。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將重新簽訂合同以替代部分(或全部)質押物。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貸款人重新發放股票質押登記證。
第三十壹條質押合同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貸款人將根據借款人的指示出售部分(或全部)質押財產。賣出的資金必須存入貸款人的資金賬戶,用於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貸款,剩余資金返還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押、更換質押物或增加存入貸款人資金賬戶的資金:
(壹)質押物的市場價值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
(二)質押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述情形之壹。
第三十三條質押股份的市值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質押股份,所得款項將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應將質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通過專用席位出售質押股份,所得款項將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
第三十五條孳息(包括送股、股息、紅利等。)質押期間因質押而產生的,與質押物壹並質押。
質押期間質押物有配股的,出質人應當購買並與質押物壹並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貨物,貨物價值有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