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 《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屬於向公證機構辦理擔保登記的“其他財產”,主要包括:
1、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組織所有的機械設備、牲畜等生產資料;
2、位於農村的個人私有房產;
3、個人所有的家具、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制品等生活資料;
4、其他除《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財產。
(二)用於物權擔保的特定權利,包括承包經營權中的收益權、應收賬款或未來可得利益等權利的質押登記。
(三) 其它可用於擔保的財產或權益。
擔保登記的申請人為擔保權人(債權人)和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等)。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申請擔保登記應填寫擔保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擔保人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外,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書;
2、主合同、擔保合同及有關擔保物的其他合同(如產品購銷合同、承包合同);
3、擔保物所有權證書、憑證或其他證據材料(如發票、買賣合同、發貨明細表、產品合格證書等);
4、擔保物清單及照片;
5、擔保人對擔保物權屬狀況無瑕疵的保證書;
6、擔保人已婚且擔保物屬夫妻***有的,還應提交配偶對擔保無異議的同意書;
7、與擔保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房子做公證的流程: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
4、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
5、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6、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