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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由於近期國內銀根緊縮,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放款,只能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所以出現了大量的民間借貸。很多非常關系人民間借貸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壹、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有效期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企業之間的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為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款明顯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款合同無效。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作為聯營體,對聯營體進行投資,但不參與聯營體,也不承擔聯營體的風險責任。如果他們不管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合資,實際上是貸款,違反了相關金融規定。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收取投資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所以這種聯營合同名為聯營,實為借款,依法應認定無效。3.關於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企業間相互借貸合同的出借人未取得約定利息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貸合同的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問題的批復》的規定, 企業之間的直接相互借貸和實際上是借貸的企業聯營,按以下方法處理:(1)確認企業之間的借貸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聯營。 (2)責令借款人返還投資人本金。(3)收取投資人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還應計收雙方約定的還款到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金到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人與借款人最初約定的利率計算。雙方未約定貸款利息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償還本金的,應當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二。論企業與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1 .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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