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並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1次;5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
小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1次;15年以上的,每6個月1次;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機動車相關信息不壹致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誌圖案噴塗以及警報器、標誌燈具安裝使用的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經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車期間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應當承擔責任。
參考百度百科-車輛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