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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法人對貸款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

(1)嚴格依法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民法典》(2021至1實施)的規定,能夠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是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目前,我國企業集團公司中有許多分支機構,有些沒有法人資格,有些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因此,確認合同主體的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借款合同簽訂後,合同主體經常發生變化。是將簽訂合同的壹方列為被告,還是將變更後的主體列為被告,還是將其他主體列為被告,成為訴訟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就可能出現被告列錯或遺漏,導致訴訟失敗,如訴訟被駁回、原判決被撤銷、被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條款達成壹致意見時,借款合同成立。而銀行合同壹般都是標準合同,《民法典》規定:

第496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所以借款合同應該由借款人填寫,這樣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填寫的過程也是熟悉了解的過程。合同應填寫工整規範,不得錯填、漏填或留空。合同正文應當用全稱書寫,主從合同的內容應當相互對應,不得相互矛盾。防止合同漏項,防止發生經濟糾紛時,因對合同理解不同而對貸款人造成不利影響。

(3)明確貸款用途。

借款用於什麽需要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因為如果債務人將款項用於違法犯罪,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而借款,不僅不能主張其債權,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其明知或者應知。

(四)嚴格貸款合同條款。

1.在目前的市場上,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情況很普遍。如果借款人提前償還本金,就是提前履行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前還貸本質上是壹種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會影響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只有在貸款人同意並給予壹定補償的情況下,才能提前還貸。實踐中,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借款人提前償還本金和支付賠償金。關於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關於加強借款人提前還貸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償還本金時,貸款人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壹項總的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和借款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條款會在法律上約束借款人和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明確借款人的違約責任。貸款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符合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的規定,不得單方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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