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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等行為該如何對待?

公司法中的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等行為該如何對待

出資不到位按照未到位資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罰款;抽逃出資的,按照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壹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行為如何調查?

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現象相當普遍。為避免上當受騙,在簽訂合同之時,務必要做到細心審查,這裏就教妳幾招。 1.到該企業的工商登記機關查閱其工商登記檔案,從檔案中判明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有房產土地出資的,應過戶到被投資企業名下。 2.到為其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閱原始驗資資料。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驗資報告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所以妳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出具的驗資報告不願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妳也可以較容易地了解到真實情況。 3.可以到該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所查閱該企業上報的財務資料,判斷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後是否抽資。 4.可以通過熟人向該企業開戶行的工作人員私下了解該企業註冊資本到位後有否抽資,如有抽資行為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取證,由司法機關到該開戶行取證。 5.如該企業是貴單位的長期客戶,可通過該企業中的熟人直接了解其出資到位或抽資的情況,而後進行調查或申請司法機關調查。 6.如上述方法都無效,妳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對該企業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後有否抽資的事實進行核實,通常是由本單位先墊付費用,由法院聘請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 如投資方註冊資本未到位或抽資,應在其出資額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新公司法下還有抽逃出資壹說嗎

有的。

抽逃出資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公司法》簡要介紹: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查處公司抽逃出資,在立案前公司股東已歸還部分抽逃出資,如何處理。

對股東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但在被立案查處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理。股東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前改正違法行為的: 1.已全額補回所抽逃出資的,不予查處; 2.部分補回所抽逃出資的,予以立案查處,處罰時以出資總額減去已補回部分的差額,作為確定抽逃的數額; 3.部分補回所抽逃出資的,但尚未補回的差額部分,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確定的刑事追訴標準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查看原帖>>

如何認定抽逃出資

如何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呢?筆者試舉壹例(下文簡稱“李某虛假出資案”)結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潔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由李壹、李二、李三三兄弟於2012年8月18日出資設立,李壹出資50萬元,李二以壹輛價值40萬元自有奧迪轎車出資,李三出資10萬元,上述出資由與李壹關系密切的中庸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後因有人舉報,某市工商局對安潔公司進行了調查並查明,李壹的50萬元始終沒有繳納到公司賬上,中庸所僅憑李壹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銀行進賬單等做出資金到賬的驗資證明,根本沒有對這些會計憑證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李二的轎車也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由其繼續使用,中庸所憑李二提供的轎車到貨單驗資,沒有調查核實;李三的10萬元出資款已經足額存入公司賬戶。最後,某市工商局認定李壹、李二虛假出資並進行了處罰。

筆者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行為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鑒於本文探討的是發起人的虛假出資問題,順理成章,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當為發起人。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說的“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的統稱。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即:“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答:抽逃出資行為是目前公司制企業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在審計定性上主要依據《公司法》第209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

關於審計處理處罰依據,除《公司法》第209條和《公司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法 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6條“(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收非法所得的,處以l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抽逃出資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蘇州公司註冊抽逃出資行為認定

在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審查認定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關鍵所在。為此,在審理股東抽逃出資的糾紛中,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5條之規定,對於股東是否抽逃出資,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舉證,但不宜過於苛刻,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者有關線索即可。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如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合理的對價關系等。否則,即可認定其有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民法中的抽逃出資與刑法中的區別 公司法對抽逃出資的行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刑法中對抽逃出資的行為,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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