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產權住房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購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時,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及相關購房付款憑證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結房產證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2)二手房產權證未辦結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或青島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需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3)未按房改政策相關規定辦理已租公有住房產權證的,需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全款繳納證明》原件;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4)購買房屋用於拆遷安置的,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和逾期差價發票原件。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原件和付款發票(翻建時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其戶口所在地建造或改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3.共有產權自住住房大修的,職工須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和建設單位簽署的施工合同、決算書、付款發票和房屋產權證原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除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相關證明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壹戶口的直系親屬的,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不屬於同壹戶籍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