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是指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歸還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可分為年沖和月沖兩種方式。
年沖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壹次性歸還貸款,並重新計算利息及月還款額,再繼續按月還款的方法。又稱“壹次性還款法”。
月沖是指每月從還貸人繳存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當月住房貸款的方法。又稱“逐月還款法”。
年培仿沖比較適合公積金賬戶余額較多且現金壓力不大的借款人,壹次液衡性沖還較多本金,可有效減少後期的還款利息。月沖適合月繳存額較多又不想另外掏現金的借款人,可有效減輕前期還款壓力。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鬧中做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