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為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和《安徽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方案》(2011-)、《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3-201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33項民生工程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重點推進社會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進壹步改善我省養老服務設施條件;建立健全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切實保障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推動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提高養老機構服務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與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工作目標: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支撐、機構養老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具有安徽特色的綜合養老服務體系。
(壹)全省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張以上。
(二)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健全完善。
(4)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健全。
第二章實施內容
第四條社會養老機構。
(1)建設目標:年末,城市養老機構中,社會養老機構床位數占50%以上。
(二)補貼範圍
符合《安徽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所列條件,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安徽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各類養老機構。
(三)補貼的種類和標準
1.壹次性建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養老機構給予壹次性床位建設補貼(壹次性床位建設補貼不包括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辦養老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省級按照每張床位不低於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壹次性建設補助標準。
2.日常運營補貼。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養老機構,由當地按照實際入住人數和服務人數給予補貼。運行補助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確定。對失能、失智老人,根據入住對象的失能、失智程度,分別增加50%、100%、200%以上的運營補貼。
3.貸款貼息補貼。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利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進行養老機構建設的,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級按照同期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貼,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貸款貼息標準。
4.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各級政府依托社會養老機構向農村五保、城市“三無”和城鄉低收入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並給予購買服務補貼。補助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對失能、失智老人,根據服務對象的失能、失智程度,購買服務補貼標準分別提高50%、65、438+000%、200%。
第五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1)建設目標:最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全省城市社區和壹半農村社區。
(二)補貼範圍
符合《安徽省社區養老機構建設指導意見》所列要求的日間照料中心、日間照料站、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等各類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組織)。
(三)補貼的種類和標準
1.壹次性建設補貼。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準給予壹次性建設補助。列入農村幸福家園建設計劃的,按照農村幸福家園補助標準執行。
2.日常運營補貼。符合條件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貼標準給予運營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60%。省級補貼根據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數量等因素給予。
3.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各級政府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組織和企業購買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並對購買服務給予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
(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對納入城鄉低保的老年人,除最低生活費外,按城鄉、地區給予壹定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2)低收入老人的高齡津貼。納入城鄉低保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全面建立和完善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
進壹步建立健全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鼓勵養老機構參保,實現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全覆蓋。溢價和補償標準根據本省招標結果執行。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結合轄區內養老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綜合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1)社會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1.每年年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社會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當年補助重點、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通知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老齡化程度和養老服務需求逐級上報, 並由各市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並公示後確定補助項目和金額。
2.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批程序及所需材料按照《安徽省省級社會養老服務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65〕12號)執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申報和審核辦法。
(三)養老機構保險補貼的申報和審核辦法,參照省級招標結果制定。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資金來源
(壹)各級財政壹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省、市、縣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不得低於當年本級留成公益金的50%;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融資
(壹)社會養老機構購買養老服務的壹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貸款貼息和政府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省級層面對社會養老機構壹次性建設補助和貸款貼息所需資金,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根據各地建設任務和補助標準給予支持。
(二)各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壹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通過公共預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解決。省級對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日常運營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地對低收入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
第十壹條資金管理
社會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資金中的壹次性建設補助和貸款貼息,僅用於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房屋建設和裝修支出,設備設施的添置和更新;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補貼限於設備購置、人員工資、人員培訓和綜合責任保險費用,其中人員培訓和綜合責任保險費用不低於10%。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當地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規劃審批、配套資金和建設用地落實,要求規劃、監察、建設、土地、公安、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建設計劃、制定建設標準、下達建設任務、制定管理制度和監督考核項目實施。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檢查補助資金管理和績效。
第十四條各級要建立由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誌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解決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下壹步工作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同時,自覺接受各級人大、CPPCC、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