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2、支付利息的義務;
3、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
4、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
5、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義務。
6、借款人的權利: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7、借款人的義務: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貸款並支付利息。
壹,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隨義務
為了保證貸款能夠及時收回,保障金融安全,借款人在向貸款人發出要約即申請貸款時,有義務按照貸款方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此義務便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隨義務。
為了切實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保證貸款方對是否承諾發放貸款作出正確判斷,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為了貫徹《商業銀行法的》這壹規定,《貸款通則》要求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包括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2、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中長期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①項目可行性報告;
②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③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④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和開工通知書;
⑤按規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
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需要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依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壹、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