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甘肅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規定:
壹、調整可貸額度規定
在現行規定:“貸款最高額度分別為單身職工50萬元,已婚職工60萬元。具體金額按照申請人申請金額和下列限額標準計算:1.貸款額度不高於購房總額的80%;2.貸款的月還款本息不得超過申請人及***同申請人收入的50%;3.貸款額度不超過首付款後的剩余房款。”的基礎上新增“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
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款額度=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壹)繳存余額認定
1.貸款申請人與***同申請人繳存不在同壹中心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合並計算,提前預繳部分不予認可。
2.貸款申請人為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同申請人;貸款申請人為單身,其父、母、子、女任意壹人可作為***同申請人。
3.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按1萬元計算。
(二)繳存余額系數確定
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三)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
6≤繳存時間(月)≤12,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繳存時間(月)≤18,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繳存時間(月)≤24,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繳存時間(月)≤36,繳存時間系數為1.3;
36<繳存時間(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二、實行“以存定貸”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據歸集、提取、貸款回收等綜合因素,月初制定當月貸款受理、發放計劃,各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大廳嚴格按照受理先後順序,及時將客戶貸款信息錄入系統,以確保貸款發放工作的有序開展。省中心按照貸款申請及抵押辦結順序相結合的原則發放貸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繳存職工,優先在其繳存中心辦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