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職工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未按規定逐月繳存公積金連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具備貸款條件;
(2) 職工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單位未有繳存不良記錄,新調入、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
(3) 所貸款項用於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還原房以及自建房;
(4)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5) 有合法的購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於購房總價款30%的自籌資金;
(6)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稅發票為準6個月以內可申請貸款;超過6個月,不提供貸款。
(7) 持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以契稅發票為準二年以內可申請裝修貸款,超過二年不提供貸款。
(8) 自建房壹年內可申請貸款,超過壹年不提供貸款;
(9) 職工支取公積金後,須連續繳存壹年以上,壹年內不具備貸款資格。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