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貸款方式貸款金額 X 首期還款額 = 月還款。
二、民法典中如何將按揭房過戶給子女
父母想將按揭中的房屋贈與子女的,可以提前償還完貸款,解除抵押登記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與銀行協商壹致後,將房屋過戶給子女。
三、如何認定按揭房屋權屬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壹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2、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同財產。
3、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壹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壹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同財產來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按揭房屋過戶子女有兩種情形,壹種是按揭人提前償還完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過戶登記。另壹種是和銀行協商,辦理轉抵押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