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貸款條件
申請異地貸款的繳存職工,需滿足以下條件:
(壹)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家庭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已申請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對家庭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
(三)繳存地、貸款地的房屋套數、貸款次數合並計算,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不予受理。
(四)借款人及配偶不得同時分別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地中心)和洛陽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同意按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貸款擔保。
(六)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二章 貸款資料
第三條 借款人及配偶繳存地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壹式3份)及最近六個月繳存明細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第四條 借款人到戶籍所在地、公積金繳存地的房管部門開具以家庭為單位的房屋信息證明。
第五條 《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或洛陽市《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流程及資料的通知》中規定和要求的貸款資料。
第三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異地貸款按照以下業務流程辦理:
1.開具證明。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材料。
2.提出申請。借款人持證明材料到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中心、東城營業部(二手房)、各縣(市)區管理部提出異地貸款申請,貸款中心、東城營業部、各縣(市)區管理部接受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辦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資料。
3.申請受理。借款人向貸款中心、東城營業部、各縣(市)區管理部提交貸款資料,業務辦理人員為異地貸款職工登記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進行標識。
4.貸款發放。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將結果反饋借款人和繳存地管理中心。在擔保公司辦妥(預)抵押登記手續並出具聲明後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