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窗口工作人員核對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審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需要補正的材料。
3.復習。窗口工作人員當場審批的,出具《住房公積金業務回執》;如果沒有通過,說明不辦理的原因。
4.得到結果。窗口關閉時,申請人當場領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回執。
壹、廣東佛山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部分提取:
(壹)購買、建造和大修住房: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該住房的產權份額。
(2)租賃提取:
1.租賃廉租房、公租房,按照租金全額提取;
2.租賃普通住宅,最大建築面積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最高不超過35元/月。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承擔。
3.在我市無房產申請提取的,從2065438年7月1日起:全年最高提取金額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 mm2×65438+2月)。
(3)房屋加電梯提取:余額不低於500元。
全退:退休、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服役期間死亡。
二、佛山公積金提取受理條件(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
1.在佛山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符合提取購房貸款本息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不得低於500元。
3.本市房產即時上報審批,其他城市房產首次提取的辦理時間為7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