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負盈虧,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證出借人本息。
不得拆分融資項目,不得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搞股權眾籌、實物眾籌。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的具體額度應該是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形式的債權轉讓。此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的信息。
當前的14禁令包括: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中的非註冊用戶推介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投資、代理銷售、推廣和經紀;
(九)故意捏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模棱兩可的語言或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的片面宣傳或推廣,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將原有債權打包證券化和混業經營及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點對點借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