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流程: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義務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停止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指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
2、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資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議,作出批準決議的,同時簽發《準遷證》,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後.上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3、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議,作出批準的決議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4、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議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5、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關註銷戶口;
6、遷入地公安派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二、需要攜帶的資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的房產證或銀行按揭購房憑證、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書,房地產買賣中心咨詢註銷表;
3、自建住宅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土地運用證或疆土部門有關證明、規劃答應證、施工答應證;
4、申請人的《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5、申請人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不含省內遷移,如帶親屬入戶須證明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